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