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猪等家禽、家畜;因科研、教学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饲养的,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军队饲养畜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饲养犬类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经批准饲养的家犬,不得被携带搭乘公共交通车辆和进入公共场所。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