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向路面、场地、河道洒泼、倾倒污水、泔汁、炉灰和丢弃废食具及其他废弃物;禁止向下水道内倾倒、丢弃各类固体废弃物。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