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以及其他废弃物。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