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生活、生产、经营、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收集、运输和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