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主要街道、广场,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区管道路和居民小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清扫保洁;绿地和风景区由园林部门负责清扫保洁;河道水面由河道管理部门负责保洁;市区内的铁路沿线由铁道部门负责清扫保洁;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地面、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机场、车站、公共汽车站的始末站、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除负责本单位内部的保洁外,还应当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