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建设、改造公共厕所,并制定相应的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市区新建公共厕所应当建成水冲式。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