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五条有效街道和公共场所的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不得损毁、砍伐、攀折。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