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机动车辆应当在停车场整齐停放。在道路或公共场地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应当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道路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统一规划、定点设置。非机动车辆和摩托车应当在存车处或者划定的界线内停放。沿街单位的非机动车、摩托车应当停放在单位内部,单位内部无停放条件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道路管理、公安交通、规划等有关部门指定地点存放,单位应当安排专人管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