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市区主、次道路两侧的单位和经营者,应当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责任区,履行包秩序、包绿化、包卫生的责任。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