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在市区主、次道路和重要区域设置商亭(棚)、摆设摊点,应当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会商确定设置地点。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