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年满十八周岁的适龄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令其限期补植。单位未按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由绿化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缴纳绿化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