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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七条
已修改
在义务植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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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