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绿化费由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收缴,财政专户储存,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绿化费只能用于义务植树费用的开支。绿化费的标准和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