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经营者、劳动者,应经当地绿化委员会批准,并缴纳绿化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