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

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团体应当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