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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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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有效
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残疾职工代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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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