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为基层残疾人组织配备专职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和人员待遇。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