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残疾人事业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保障残疾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建立残疾人工作考核机制,每年对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履行残疾人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三)组织开展涉及残疾人保障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督促有关部门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做好残疾人保障其他方面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