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增长。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