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