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网络等媒介应当宣传残疾人事业,免费刊播助残公益广告。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办残疾人专题节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