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五章 文化生活第三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文化、体育、教育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国内和国际残疾人文化、体育交流比赛活动。残疾人参加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在集训、演出、比赛、交流期间,残疾学生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残疾职工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活动组织者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