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