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第二十三条有效本市特殊教育教师和从事残疾人工作的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