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对具有接受教育能力但不能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开展送教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