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开设适合残疾人的专业,为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提高职业技术水平和就业能力提供条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