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办残疾儿童幼儿班、学前班和适合残疾人就业需要的职业教育班。

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适合各类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幼儿园。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