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第二十一条有效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办残疾儿童幼儿班、学前班和适合残疾人就业需要的职业教育班。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适合各类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幼儿园。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