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和特殊教育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保证特殊教育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