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第十四条有效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新出生缺陷儿童基础健康档案,及时向所在地的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报告新出生缺陷儿童情况。本市对可能患致残性疾病的儿童实行免费筛查,对患有致残性疾病的儿童给予治疗救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