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利用各类资源为残疾人康复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