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第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利用各类资源为残疾人康复服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