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第十三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和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宣传、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建立健全以社区和村为基础、以病因预防和防止损伤为重点的残疾预防体系,减轻残疾程度,减少残疾发生。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