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