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第八条有效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地方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