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第七条有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的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以及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改进卫生工作。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学校治安秩序,打击危害校园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治安、消防工作。工商、文化、规划、建设、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