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不同年龄的学生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民事行为能力,经常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自我保护和自救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预防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

(三)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本市教学要求开展体育、实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学生参加与其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的劳动、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四)提供、推荐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安全、卫生标准;

(五)加强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及时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六)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备,保持安全通道畅通,对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加强管理;

(七)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学校安排学生乘坐的交通工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驾驶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八)对患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疾病的教职员,不得安排其担任相应的工作;

(九)加强学校门卫管理和学生住宿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