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第六条有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预防的工作制度,监督学校落实预防伤害事故的措施。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