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