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中,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一)侮辱、殴打教职员的;(二)侵占、破坏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三)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