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依据学籍管理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