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五章 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第二十八条有效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有争议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