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五章 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第二十九条有效因教职员在履行职务中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进行追偿。学生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受到伤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害人、不能确定侵害人或者侵害人没有赔偿能力的,相关受益人应当在受益范围内对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