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第二十条有效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