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

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因第三人的行为或者突发性事件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以及其他物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