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责任第十九条有效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因第三人的行为或者突发性事件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以及其他物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