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鼓励、支持、引导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科技成果运用,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水平。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