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鼓励、支持、引导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科技成果运用,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水平。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