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防震减灾工作的正常开展。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