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开展防震减灾工作。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依法履行有关防震减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