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所需的食品、药品、建筑材料等物资的质量、价格的监督检查;财政、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地震应急救援的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的筹集、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