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架设临时通信线路和设备,保障指挥、联络信息畅通;
(二)组织抢修交通、通信、水利、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供油、供热、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三)组织撤离危险地区居民,抢救受灾人员,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接收与救治;
(四)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避难场所、救济物品供应点和简易、临时居住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人员,加强卫生防疫,防止疫情延生,保障饮用水和饮食安全,做好心理疏导,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五)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以及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
(六)及时、准确传达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调配志愿者队伍和有专长的公民有序参加抗震救灾活动,组织、协调社会力量提供援助;
(七)加强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八)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