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三十条有效学校应当将防震减灾教育作为安全教育重点纳入教学计划,幼儿园等学前保育、教育机构,应当将防震减灾教育作为日常活动的重要内容。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二次地震应急疏散、逃生自救、互救演练。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