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学校应当将防震减灾教育作为安全教育重点纳入教学计划,幼儿园等学前保育、教育机构,应当将防震减灾教育作为日常活动的重要内容。

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二次地震应急疏散、逃生自救、互救演练。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1日